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牧场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的有关要求,“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支持沿海省份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海洋牧场建设,促进现代渔业转型升级,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水平,在沿海地区建设一批区域代表性强、生态功能突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设条件和任务
(一)建设条件。申请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应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农办渔﹝2019﹞29号)规定的条件,根据选址科学合理、自然条件适宜、功能定位明确、工作基础较好、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择优推荐申报。
(二)重点任务。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具体建设任务。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遴选。在统筹考虑基础条件、项目实施、工作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研究确定年度分省份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指标。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年度申报指标数量,严格审核把关,综合考虑工作基础、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确定申报名单,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评审、择优遴选、公开公示,确定并公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名单。
(二)项目实施。各地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组织任务实施。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加强本地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实施情况的调度监测和指导督促,保障各项建设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四)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项目予以适当奖补,原则上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示范区建设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确定奖补金额。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分年度补助的方式,原则上分年度安排。第一年对确定创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拨付第一批50%补助资金;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再拨付第二批50%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形成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组织做好政策宣传、项目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明确奖补政策和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切实提升海洋牧场建设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档案管理。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核算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做好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及合同、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及验收、项目财务等相关资料要全部留存归档。在人工鱼礁、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礁)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施工建设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以及投礁前后海区海底多波束声学水下勘测资料。
(三)严格项目验收。各地要加强项目验收监管,严格项目验收标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项目要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工程质量要由具备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检测报告,人工鱼礁水下勘测报告须由具备海洋工程勘查或海洋测绘甲级资质单位出具。水下监测系统须通过互联网在线连续观测水下鱼礁区域情况,并接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