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决策精神,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广东决定从2009年起至2012年,为农村困难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全省年满65周岁以上、1978年12月31日前入党且享受低保的农村困难老党员均可获得生活补贴。其中担任过行政村“两委”干部的农村困难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未担任过村干部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元。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欠发达地区以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市给予专项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比例,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和恩平市为8∶1∶1;对台山市、开平市为5.6∶2.2∶2.2。珠江三角洲地区自筹解决本地农村困难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为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补贴名单,将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或乡镇财政所,直接拨到农村困难老党员个人账户。同时,组织、财政部门对补贴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公开补贴发放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来源: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