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声传递

广东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创建、动态管理等。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机制

纵向形成省、市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

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定义

绿色工厂

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

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工作原则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工作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省级评价程序要求,遴选发布 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工作,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工作平台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 )

培育对象

绿色工厂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工业园区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培育要求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相关单位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鼓励各地市将“节水型企业(园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企业(园区)”等作为培育重点。

否决条件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动态管理

已公布的国家、省和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

省级绿色制造培育对象和拟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于当年 6 月 30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 提交评价报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创建成效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